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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tle: "美国、中国、欧盟外观专利图纸要求对比"
description: "USPTO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 EUIPO 外观设计申请的视图数量、线条、阴影、虚线、文件格式和必交文字，逐项对比，附三地官费、保护期和来源。"
url: "https://designaround.elidot.com/zh/guides/design-patent-drawing-requirements/"
language: "zh-CN"
updated: "2026-10-30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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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美国、中国、欧盟外观专利图纸要求对比

更新于 2026 年 10 月 30 日 · 约 8 分钟 · 一般信息，不构成法律意见

**简短回答：**三个局都要求完整、一致地表达产品，通常是一张立体图加六面正投影视图（主视、后视、左视、右视、俯视、仰视）。区别在细节。USPTO 要黑白图，画在规定页边距的图纸上，用表面阴影线表现曲面，不要求保护的部分用虚线。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标注视图名称，每幅不超过 15 × 22 厘米，用粗细均匀的实线绘制（只有局部外观设计才用虚线），并提交简要说明。EUIPO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每项设计最多接受 10 幅静态视图，JPEG 格式，每幅不超过 2 MB，图内不能有文字。

## 逐项对比

|  | 美国 | 中国 | 欧盟 |
|---|---|---|---|
| 视图 | 足以完整公开；通常六面视图加立体图 | 主视图、后视图、左视图、右视图、俯视图、仰视图，必要时加立体图 | 最多 10 幅静态视图，或一个 3D 文件（OBJ、STL），或一段视频（MP4） |
| 线条 | 黑色、粗细均匀；应当用表面阴影线表现轮廓 | 粗细均匀的实线；不得用阴影线、中心线、尺寸线等表达形状 | 任选一种表现形式；可以有阴影，阴影成为设计的一部分 |
| 不要求保护的部分 | 虚线 | 虚线，仅限局部外观设计 | 视觉排除（静态视图推荐用虚线） |
| 照片和色彩 | 可以用照片，但不能和线条图混用；彩色需要请愿 | 可以用照片；要求保护色彩的提交彩色图片 | 可以用照片；每项设计只用一种表现形式 |
| 格式 | A4 或美国信纸；页边距上 2.5、左 2.5、右 1.5、下 1.0 厘米 | 每幅视图不超过 15 × 22 厘米 | JPEG，每幅不超过 2 MB；中性背景；一图一视图 |
| 必交文字 | 一项权利要求："The ornamental design for [产品] as shown and described"，以及附图说明 | 简要说明：产品名称、用途、设计要点，并指定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一幅图 | 产品名称（指明产品）；描述可选 |
| 官费 | 1,300 美元（小实体 520，微实体 260），授权费另交同样金额 | 500 元，最多减缴 85% | 350 欧元；每增加一项 125 欧元 |
| 保护期 | 自授权起 15 年 | 自申请日起 15 年 | 5 年一续，最长 25 年 |

## 美国（USPTO）

- **视图。**图纸的视图数量要足以完整公开设计的外观（37 CFR 1.152）。实践中通常是主视、后视、左视、右视、俯视、仰视六面视图加一张立体图（MPEP 1503.02）。
- **阴影。**应当用表面阴影线表现表面的特性和轮廓。实心黑色只能用来表示黑色本身或颜色对比（37 CFR 1.152）。
- **虚线**用来表示环境或不要求保护的部分，不能用来画被不透明材料挡住的隐藏面（37 CFR 1.152；MPEP 1503.02）。
- **照片和色彩。**照片和墨线图不能在同一件申请里混用。彩色图或彩色照片需要先获准请愿（37 CFR 1.84(a)(2)）。
- **图纸。**A4（21.0 × 29.7 厘米）或美国信纸（21.6 × 27.9 厘米）。页边距至少上 2.5、左 2.5、右 1.5、下 1.0 厘米（37 CFR 1.84(f)、(g)）。视图编号为 FIG. 1、FIG. 2 等，图纸页编号为 1/n、2/n（37 CFR 1.84(t)、(u)）。
- **文字。**外观设计申请只有一项权利要求，指向"所示（或所示并描述）的该产品的装饰性设计"（37 CFR 1.153），并对每幅图作简要说明。

## 中国（国家知识产权局）

- **视图。**立体产品的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，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；只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，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，并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。必要时还要提交展开图、剖视图、放大图或变化状态图（《专利审查指南》第一部分第三章 4.2）。
- **线条。**参照国家制图标准的正投影关系，用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形状；不得用阴影线、指示线、虚线、中心线、尺寸线、点划线等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。
- **尺寸。**每幅视图不超过 15 × 22 厘米。
- **局部外观设计。**2021 年 6 月 1 日起可以保护产品的局部（专利法第二条）。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，并标明要求保护的部分，例如保护部分用实线、其余用虚线，在简要说明中写明。
- **简要说明**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）必须提交：写明产品名称、用途和设计要点，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。省略视图、请求保护色彩，也要在这里写明。
- **相似外观设计。**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最多 10 项，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实施细则）。

## 欧盟（EUIPO）

- **视图。**2026 年 7 月 1 日起，一项设计最多可以用 10 幅静态视图表现（以前是 7 幅）。也可以每项设计只提交一个动态文件（3D 模型，OBJ 或 STL，不超过 20 MB）或一段动画（MP4，不超过 20 MB）。
- **每项设计只用一种形式。**同一项设计不能把静态视图和 3D 文件或视频混用。一件多项申请最多 50 项设计，每项可以用各自的形式。
- **文件。**静态视图为 JPEG，每幅不超过 2 MB，一幅图只放一个视图，中性背景，图内不能有文字、标注或视图编号。
- **视觉排除。**不要求保护的特征必须直接在视图里表示出来，静态视图推荐用虚线。
- **到其他国家要求优先权。**EUIPO 提醒，欧盟以外的局可能不承认 3D 或视频形式的优先权基础。以后要到国外申请的，先用静态视图提交。
- **修改。**提交后的视图现在可以修改，但只限非实质性细节。

## 事后难改的错误

- **提交后再改图。**在美国，补加阴影或新视图可能构成新内容（new matter），而修改不得引入新内容（35 U.S.C. 132(a)）。在欧盟只能改非实质性细节。视图、阴影和虚线排除都要在提交前定好。
- **视图之间不一致。**主视图里有的加强筋在侧视图里没有，三个局都会认为设计表达不清楚。
- **省略视图却不说明。**中国要在简要说明里写明理由，在美国可能导致公开不完整。
- **保护得太多。**实线画出的每个特征都成为要求保护的设计的一部分，竞争对手的产品少了它，就更不容易构成侵权。不需要保护的部分用虚线或视觉排除。

## 用 DesignAround 怎么做

- 在你的电脑上从 CAD 模型渲染七个标准视图（立体图、主视、后视、左视、右视、俯视、仰视），可以输出带表面阴影线的美国图纸、标注视图名称的中国视图，或编号的欧盟 JPEG 文件。
- 交出去之前，对一套标准的美、中、欧线稿做 19 项自动检查（7、6、6 条），例如美国页边距、中国 15 × 22 厘米的上限、欧盟 10 幅和 2 MB 的限制，以及各视图之间尺寸是否一致。SVG、JPEG 或 PDF 里测不到的项标成需代理师确认，不算自动通过。
- 申请材料包还包括说明书文字、表格清单、美国申请的 IDS 条目、中国的相似设计，以及人的创作贡献记录。

从扫描网格生成的线稿只是草稿，因为曲面轮廓是用面片近似的。每套图纸都请你选定的执业专利代理师或律师审核，由他们向专利局提交。

## 常见问题

### 可以用照片代替线条图吗？

三个局都可以。美国不能在同一件申请里把照片和墨线图混用；欧盟每项设计只用一种表现形式。照片里只能有产品本身，背景要单一。

### 一定要七幅视图吗？

不一定。美国要求足以完整公开；中国可以省略视图，但要在简要说明里写明理由；欧盟只要求每个想保护的特征都看得见。七幅视图是最常用的稳妥做法。

### 同一套图能在三个局通用吗？

几何模型可以通用，文件通常不行。带页边距和图号的美国图纸、15 × 22 厘米以内并标注视图名称的中国视图、图内无文字的欧盟 JPEG，是用同一个模型做出的三套不同交付物。

### 美国的图要画阴影线吗？

有曲面或斜面的地方要画。37 CFR 1.152 规定应当使用表面阴影线，而提交后再补阴影可能构成新内容。

## 来源

1. [37 CFR 1.84](https://www.law.cornell.edu/cfr/text/37/1.84)、[1.152](https://www.law.cornell.edu/cfr/text/37/1.152)、[1.153](https://www.law.cornell.edu/cfr/text/37/1.153)；[MPEP 1503.02](https://www.uspto.gov/web/offices/pac/mpep/s1503.html)；[35 U.S.C. 132](https://www.law.cornell.edu/uscode/text/35/132)。
2. 《专利审查指南》第一部分第三章 4.2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第二条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三十一条、第四十二条。
3. EUIPO，[Designs representation](https://www.euipo.europa.eu/en/designs/before-applying/design-representation)；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 (EU) 2026/138（2026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）；GJE，[EUIPO 关于欧盟外观设计改革第二阶段的指引](https://www.gje.com/resources/euipo-issues-further-guidance-on-phase-2-of-eu-design-reform/)。
4. 官费：[USPTO 收费表](https://www.uspto.gov/learning-and-resources/fees-and-payment/uspto-fee-schedule)；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标准；EUIPO 2025 年 5 月 1 日起的收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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